商标专用权_商标使用_“VV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8035777号“VVW”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905号

       

      申请人:宁波市聚富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晴杰正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35777号“VV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其他类别申请的相同商标已获得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