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迷踪通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6602874号“迷踪通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110号

       

      申请人:北京庆跃医学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02874号“迷踪通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构思,具有独创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对服务特点或产地超出固有与事实不符的表述,不带有欺骗性,不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长期广泛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已有“迷踪”商标予以初步审定,且已有在先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人举办的各界专修班合影留恋的照片;央视华人频道对王庆跃先生的专访报道截图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迷踪通督”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