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局_“NEO MANUFACTUR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4720368号“NEO MANUFACTUR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312号

       

      申请人:惠州市泓利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20368号“NEO MANUFACTUR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22042号“Neosty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衣箱、旅行包、伞、阳伞、手杖五项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74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上述五项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注册,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类似,故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李艳燕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