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7552312号“角斗场GANGKER
GJSROBO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843号
申请人:深圳市工匠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52312号“角斗场GANGKER GJSROBO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47412号“角逗场”商标、第11348730号“杠客GANGK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40216号“GAMK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人在其他类别申请注册的相同商标已获得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