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3980805号“中科云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641号
申请人:广州云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80805号“中科云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854861号“中科云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417247号“中科云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752074号“中科云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388220号“中科云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四或已被注册驳回或处于驳回复审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简介、媒体报道等资料(光盘一张)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注册阶段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维持其注册,其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科云丛”与引证商标三“中科云媒”、引证商标四“中科云锦”相比较,均含有“中科云”文字,其在文字组成方面相近,含义亦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防盗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一般应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电子防盗装置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防盗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