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皇后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1639436号“皇后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733号

       

      申请人:桃源县七峰天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德市佳和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39436号“皇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茶饮料;甘菊茶饮料;冰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382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茶饮料;甘菊茶饮料;冰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83327号“皇后EMPR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图形构图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