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MJAMJAM”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22499795号“MJAMJAM”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434号

       

      申请人:上海寻康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爱囿囿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5日对第22499795号“MJAMJA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内容等特点,不具有显著性。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具有特殊含义,未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内容等特点。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基于自身事业发展需要而注册,不符合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换给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1类“动物食品”等商品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19年5月21日。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引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本条中的仅仅直接表示,是指商标仅由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具有直接说明性和描述性的标志构成。本案中,争议商标由外文“MJAMJAM”和图形组合而成,指定使用在“动物食品”等商品上,并未仅仅直接表示上述商品的内容等特点。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鉴于争议商标整体具备商标标识应有的显著特征,且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MJAMJAM”已成为“动物食品”等商品上的通用名称,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亦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或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之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