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4941269号“豫北众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631号
申请人:安阳县众鑫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41269号“豫北众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43513号“豫北众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豫北众鑫”与引证商标“豫北众旺”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方面相近,含义亦区别不明显,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二者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