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共 共享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2726984号“共 共享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778号

       

      申请人:长沙佳健木业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26984号“共 共享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15200号“共 雅共供销YGGXCOM”商标、第23197933号图形商标、第30923254号“共”商标、第24384800号“共享世界”商标、第29034970号“共享世界及图”商标、第30898192号“共享视界及图”商标、第24397530号“共享潮界GXCHAOJ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