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21998590号“B.比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885号
申请人:梅森巴特德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1998590号“B.比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7711498号商标已被我局撤销复审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威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