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14774523号“雪凤凰 SNOW PHOENIX”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37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山市逸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凤凰县创业者协会
申请人因第14774523号“雪凤凰 SNOW PHOENIX”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019号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019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及许可费发票局部图片;
2、银行回单凭证一张;
3、食品委托加工合同一份;
4、委托加工授权书照片一份;
5、产品外包装实物照片若干张;
6、送货单、收据及付款凭证若干张;
7、微信公众号相关截图;
8、发票局部图片两张;
9、包装彩盒购销协议及送货单。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阅了申请人于撤三阶段的相关材料,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编号续上):
10、商标使用授权书照片;
11、QQ截图两张;
12、宣传页及茶叶产品外包装照片若干张;
13、微信转账截图若干张。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于2014年5月28日在第30类茶、咖啡饮料等十项商品上提出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2015年7月21日被核准注册。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被提出撤三时所依据的是2013年《商标法》的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在案的证据或未显示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为申请人自制的证据材料等,且所体现的内容仅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茶一项商品有关。上述证据在无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