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不善言辞”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3440377号“不善言辞”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498号

       

      申请人:成都鼓捣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毅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津传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7日对第33440377号“不善言辞”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9984165号“shy guys too shy to express desserts are my wor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早在2014年便开始在涉案服务上使用“不善言辞”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同区域经营者,恶意抢注申请人商标。三、被申请人注册众多商标,且多数与其经营范围无关,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出货单、发票
      2.不善言辞甜品店宣传材料;
      3.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5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会计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成都鼓捣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即申请人。引证商标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由文字“不善言辞”构成,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字母“shy guys”及“too shy to express desserts are my words”在字母构成、呼叫上尚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标识。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不善言辞”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或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均为“不善言辞”商标在餐厅等服务上的使用情况,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了“不善言辞”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