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7478212号“DFFIT减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266号
申请人:上海巅峰体育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78212号“DFFIT减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DFFIT减重”使用在教育等指定服务项目上,在整体构成上应不易致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