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6135481号“微艺肤 viifu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862号
申请人:深圳市阿铂拉迪美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35481号“微艺肤 viifu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825938号“社 及图”商标、第10176957号“常禹 Y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