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1558989 - 商评字[2020]第0000056341号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强生爱婴服务中心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1558989号“强生 BYB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34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强生爱婴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晟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丹阳市云阳镇华天百货商店
      
      申请人因第1558989号“强生 BYB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7743号决定,于2019年5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7743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7月12日至2018年7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情况说明;
      2、手写的专用凭据复印件及手机收款记录截图若干;
      3、微信公众号上的公司简介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阅了申请人于撤三阶段的相关材料,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以光盘形式提交 编号续上):
      4、免费服务手册;
      5、信笺及镭射标贴;
      6、手写的专用凭据原件及手机收款记录截图若干;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于1999年12月17日在第12类手推车等商品上提出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该商标经过异议复审程序后于2009年4月27日被核准注册,其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4月20日。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被提出撤三时所依据的是2013年《商标法》的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未显示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为申请人自制的相关材料、或显示的内容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无关等。上述证据在无其他更为客观的,如销售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