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6278476号“潮牌小精灵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897号
申请人:张鸿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兴盛恒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78476号“潮牌小精灵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86560号“小精灵”商标、第17690780号“小精灵 Xiaojingling 及图”商标、第8005686号“艾尔文 Aierwen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发音等方面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标的来源认知的混淆,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部分“潮牌小精灵”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部分“小精灵”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游泳衣;婴儿全套衣;成品衣;鞋;袜;围巾;帽;皮带(服饰用);婚纱”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童装;鞋;帽;袜;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