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平安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6598981号“平安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896号

       

      申请人:北京中世益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98981号“平安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89643号“平安福 PINGANFU”商标、第8173406号“平安福 及图”商标、第12313564号“平福安”商标、第8582862号“平安符”商标、第12543865号“平安服 PEACE CLOTHING 及图”商标、第9701486号“平安福世家”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已经无效,引证商标三、六处于撤销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因撤销三年不使用归于无效。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1月27日已注册期满,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内申请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平安福”与引证引证商标二文字部分“平安福”、引证商标三文字“平福安”、引证商标四文字“平安符”、引证商标五文字部分“平安服”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套头衫;衬衫;服装;套服;外套;针织服装;裙子;运动衫;围裙(衣服);夹克(服装);T恤衫”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袜;手套(服装);帽;腰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