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672601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894号
申请人:泉州闽投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名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260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76769号“晓涵家居 XIAO HAN HOME 及图”商标、第10883477号图形商标、第15467936号“福昌园 Fuchangyuan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含义上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市场营销;通过分发印刷品和促销竞赛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人事管理咨询;复印服务;商业审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会计;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广告;替他人推销;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