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青花牛肉抻面 弘扬中国青瓷艺术 传承中国千年文化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4785303号“青花牛肉抻面 弘扬中国青瓷艺术 传承中国千

    年文化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049号

       

      申请人:刘迪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85303号“青花 牛肉 抻面 弘扬中国青瓷艺术传承中国千年文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6343979号“青花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694690号“青花汾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483551号“青花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949285号“花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181992号“小青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0970199号“东方青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3103791号“青花上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6970995号“青花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3514252号“青花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亦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引证商标二、三、六、九处于权利未定状态。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作品登记证书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三、九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六商标权利未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九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青花牛肉抻面”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四,且汉字有自右向左的认读习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七、八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七、八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五、七、八分别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七、八分别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六商标权利未定,由于我局已认定申请商标因与引证商标一、四、五、七、八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而驳回注册,故引证商标二、六的事实状态对本案结论认定并无影响。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广告的呢过指定服务上通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另,将“弘扬中国青瓷艺术 传承中国千年文化”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