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GOLIN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8397号“CARGOLIN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142号

       

      申请人:WABCO EUROPE BVBA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8397号“CARGOLI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的臆造词,其具有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且申请商标的文字在其他国家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12类全部商品以及第37类、第38类、第42类全部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通常可被相关公众作为“CARGO”和“LINK”两个部分进行识别。在此情形下,“CARGO”、“LINK”的含义为“货物链”。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第9类、第12类全部商品以及第37类、第38类、第42类全部服务上,构成了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之情形,通常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另,申请商标是否在其他国家被核准注册不是其可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12类全部商品以及第37类、第38类、第42类全部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