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云组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5009008号“云组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206号

       

      申请人:安徽旭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09008号“云组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有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云组网”作为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相关公众易将其理解为对服务的内容、形式等特点描述,而非商标识别,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