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5269389号“赣兴红 GANXINGHO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310号
申请人:曾金莲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69389号“赣兴红 GANXING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5365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5月23日经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12891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021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尚未审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343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李艳燕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