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6348333号“不二电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188号
申请人:蔡西宁
委托代理人: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48333号“不二电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第26240288号“不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719309号“不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118413号“不二民谣MUSIC&FOO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941754号“不二中石ONLYY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867888号“不二农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2381501号“不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963303号“不二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5323099号“不二商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4733844号“不二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4095016号“不二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4242512号“不二数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2709518号“不二汽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1754059号“不二茶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5863980号“不二设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35466579号“不二音乐MUSIC&FOO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32590085号“木二茶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6888132号“NO TW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及网页截图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四、六、八、九、十一、十三、十四、十六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三、十五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现在驳回复审程序中。
4、引证商标五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现在等待应诉程序中。
5、引证商标七已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现在等待应诉程序中。
6、引证商标十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不二电影”整体与引证商标十七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误认为是系列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以致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十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十二相混淆。
另,鉴于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引证商标十二全部驳回,故其他引证商标的审理结果是否生效,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