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4997032号“点点 PLU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440号
申请人:深圳众联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97032号“点点 PL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1594号“PL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242244号“D PL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227239号“TKPL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012299号“PLUS 365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媒体报道、产品介绍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