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SPEARMINT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7001896号“SPEARMINT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216号

       

      申请人:箭牌糖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01896号“SPEARMINT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多种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不会使消费者产生产地、原料的误认,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人已拥有包含该文字的注册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01212号“SPEARMI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19758号“留兰香SPEARI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相关网络搜索结果、类似裁定等;
      2、类似商标信息档案;
      3、申请人简介、相关媒体报道等证明资料;
      4、包装图片;
      5、广告宣传等资料;
      6、广告费用发票;
      7、国家图书馆相关检索报告;
      8、纳税证明;
      9、销售统计、销量排名等;
      10、相关荣誉资料;
      11、其他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现在一审程序中。
      2、引证商标二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PEARMINT”与引证商标二的外文部分在字母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膏(薄荷味);含薄荷成分的牙膏;口香水(薄荷味);含薄荷成分的口香水;非医用漱口剂(薄荷味);含薄荷成分的非医用漱口剂;口气清新喷雾(薄荷味);含薄荷成分的口气清新喷雾;口气清新片(薄荷味);含薄荷成分的口气清新片”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牙膏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唇膏(薄荷味);含薄荷成分的唇膏;洗发液(薄荷味);含薄荷成分的洗发液;清洁制剂(薄荷味);含薄荷成分的清洁制剂;薄荷油(芳香油);抛光制剂(薄荷味);含薄荷成分的抛光制剂;熏日用织品用香囊(薄荷味);含薄荷成分的熏日用织品用香囊;研磨剂(薄荷味);含薄荷成分的研磨剂;宠物用薄荷味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含薄荷成分的宠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空气芳香剂(薄荷味);含薄荷成分的空气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使用证据多为与wrigley's组合使用,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本身已单独形成第二含义。同时申请商标可翻译为“绿薄荷,留兰香”等含义(见《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商务印书馆第7版第1931页),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原料等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资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且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亦不相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另,鉴于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一的审理结果是否生效对本案审理结果无实质性影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