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LUCIO VANOTT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13576305号“LUCIO VANOTTI”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46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卢西奥•瓦诺蒂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兆顺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576305号“LUCIO VANOTT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9624号决定,于2019年01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9624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2015年3月21日至2018年3月20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提供的使用证据,真实性和有效性存疑,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商标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与仕库(上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合同;
           2、被许可人与成都时代奥特莱斯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及发票;
           3、被许可人提供的店铺照片、产品照片、网络截图、走秀图片及视频等证据;
           4、被申请人签订的画册购销合同;
           5、“LUCIO VANOTTI”品牌产品实物、服饰辅料及采购合同;
           6、被申请人与供货商的加工合同原件、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发票和对应产品的吊牌及合格证。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寄送给了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恶意抢注了众多国外著名服饰品牌,其提交的使用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被申请人的提交的许多证据没有显示商标或形成时间,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的有效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0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袜等复审商品上,于2015年2月14日获准注册。该复审商标于2018年3月21日被本案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理,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的商标许可合同显示,仕库(上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人。证据2的合作经营合同中,虽显示了复审商标,但是其合同显示商标品牌众多,且发票中未明确指明为复审商标,无法证明其合同真实使用。证据3中的店铺照片、产品照片、走秀图片等证据缺乏时间因素,网络视频页面截图中显示的时间虽处于复审期间,但未显示复审商标,视频中虽出现了复审商品,但未显示具体时间,且网络视频页面截图中未出现该视频页面,二者无法形成对应关系。证据4的画册购销合同,显示的商品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证据的5、6产品实物、服饰辅料缺乏时间因素,其采购合同及发票显示被申请人为商品购买方,并非商品出售方,不能证明复审商品有在市场中流通。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