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安宝笛 AYURVED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5846260号“安宝笛 AYURVED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437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生活健康
      委托代理人:北京鸿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46260号“安宝笛 AYURVE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73824号“AYURVEDAHERB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及产源等特点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外文识别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空气芳香剂以外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空气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前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AYURVEDA”可译为“印度草医学”,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功能用途、产源、原材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