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5337718号“艾草芳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424号
申请人:潍坊恒美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奥隆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37718号“艾草芳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存在欺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人已有在先注册的“艾草芳华”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相关公众中起到良好的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打印件):商标注册证、门店照片、检测报告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医药制剂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