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17919764号“古尚古”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530号
申请人:深圳市古尚数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余姚市鼎辉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17日对第17919764号“古尚古”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拥有的第10995934号“古尚古 GUSG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也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古尚古 GUSGU”、图形商标的恶意抢注。
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100多件商标,在多个类别是抢注的他人知名品牌,其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典型的搭便车的行为,必将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从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主张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京东商城开放平台服务协议增开店铺补充协议及发票、网页证据、网店后台销售截图、电商协议等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9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支、普通金属线等商品上,2016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5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摄像机、电视摄像机等商品上,2013年9月28日获准注册。
3、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100多件商标,其中包括10多件“电小二”商标、“塔菲克 TAFIQ”商标、“塔菲克”商标、50多件“春笑”商标等。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公告的日期为2016年10月28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1、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支、普通金属线等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摄像机、电视摄像机等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上述商标未构成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古尚”商号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支、普通金属线等相同或类似商品所属领域内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古尚古 GUSGU”、图形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支、普通金属线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相关规定。
3、据我委查明的事实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100多件商标,其中包括与知名充电宝品牌相同的“电小二”,与手机配件品牌相同的“塔菲克 TAFIQ”、“塔菲克”,与电暖业品牌相同的“春笑”等。上述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被申请人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3、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