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727572 - 商评字[2020]第0000056509号 - 申请人:武汉叹茶居茶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5727572号“叹茶居 TAN CHA J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509号

       

      申请人:武汉叹茶居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27572号“叹茶居 TAN CHA J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00403号“叹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387327号“天羽龙 TIAN YU LONG TY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9934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信息、市场营销、人员招收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前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商业企业迁移、网站流量优化、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前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企业迁移、网站流量优化、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