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6357378号“破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393号

       

      申请人:云南破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57378号“破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其企业字号设计的,有自己独特的含义,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44209号“破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上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本案的情况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破军”,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