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337237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259号
申请人: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723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3398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78135号“龙归皇家LONG GUI HUSNG JI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撤三字[2020]第W000001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88期《商标公告》。据此,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梁朦朦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