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3181504号“童格美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642号
申请人:青岛童格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金宏来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81504号“童格美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42484号“童格格”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福伦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