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辉煌厨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0075657号“辉煌厨电”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305号

       

      申请人:卢艳兰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国大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075657号“辉煌厨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13426号“辉煌浴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476064号“辉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驳回理由通知书中除申请人所述的引证商标六、八以外,还引证了第1433574号“辉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09521号“辉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70195号“辉煌水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330508号“辉煌热水制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592991号“辉煌3+1整体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004535号“辉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1324510号“辉煌厨牌 HHC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
      2、引证商标六、八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均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上。据此,两引证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九分别核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空气调节设备、水暖装置、冰箱、电暖脚套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中均含有显著认读汉字“辉煌”,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上述引证商标的外观特征和其他含义。因此,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燃气炉、电炊具、消毒碗柜三项复审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前述三项复审商品上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燃气炉、电炊具、消毒碗柜三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