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彗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2767912号“小彗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991号

       

      申请人:霍尔果斯小彗眼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李誉芳)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67912号“小彗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9551631号“小彗眼 SMART及图”商标经我局审理作出商评字(2019)第212504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郭昱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