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2767912号“小彗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991号
申请人:霍尔果斯小彗眼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李誉芳)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67912号“小彗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9551631号“小彗眼 SMART及图”商标经我局审理作出商评字(2019)第212504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郭昱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