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0580897 - 商评字[2020]第0000057056号 - 申请人:安徽盼盼食品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20580897号“豹发力”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056号

       

      申请人:安徽盼盼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火梧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05日对在第41类服务上注册的第20580897号“豹发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1162565号“豹发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将导致不良影响。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8日申请注册,2017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体育教育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审理范围。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体育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两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将导致不良影响的主张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审理范围。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