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2572468号“WESTLAKE 66”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943号
申请人:恒隆地产(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72468号“WESTLAKE 66”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9591号商标、第17658973号商标、第14166585号商标、第16486337号商标、第319159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保险信息、钱币估价、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典当服务上的驳回复审请求。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现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保险信息、钱币估价、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典当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商标局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经纪、不动产估价、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公寓出租、住所代理(公寓)、办公室(不动产)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英文字母部分可译为西湖,与引证商标一在含义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