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2327019号“凯赛帝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722号
申请人:宿迁金千耀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创业(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27019号“凯赛帝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14492号“coseidear 凯赛帝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起异议申请,其权利状态有待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销售情况、网店使用及用户评价等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包括在线方式)”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凯赛帝澳”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coseidear 凯赛帝澳”,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分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