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5234300号“是正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090号
申请人:钱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顶峰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34300号“是正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引证的第8857080号“亿正担保 正 YIZHENG GUARANTEE”商标、第5674890号“正”商标、第10114544号“正”商标、第5004383号“正LTZX及图”商标、第3104894号“正及图”商标、第6367085号“正”商标、第10494233号“正及图”商标、第10855757号“正远及图”商标、第12496305号“正及图”商标、第34940496号“正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已无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因被驳回,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十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是正”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九的文字“正”,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九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信息、金融管理、钱币估价、不动产管理、担保、信托、典当、募集慈善基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九核定使用的“保险、艺术品估价、担保、代管产业、不动产出租、典当、募集慈善基金”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八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八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九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