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2847713号“桃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298号

       

      申请人:珠海市桃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47713号“桃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149938号、第27149940号“桃最”商标已经异议程序被不予注册。据此,两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爽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