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OSSCAM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5279号“CROSSCAM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031号

       

      申请人:ERWIN HYMER GROUP SE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思诚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37类第1455279号“CROSSCAM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我局认为,尚无充分证据表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指定商品和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和服务的的功能、用途、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37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