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3125904号“LOKN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029号
申请人:来凯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25904号“LOK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23017号“EE”商标、第3722970号“THE SIGN OF EXCLUSIVITY”商标、第5493626号“图形”商标、第11930159号“泉恋依叶七七会所QUANLIANYIYE QIQI CLUB AE”商标、第30749007号“图形”商标、第12301412号“AE”商标、第16665870号“图形”商标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