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7
关于第32486649号“Winte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133号
申请人: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86649号“Win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29255号“WIN 及图”商标、第26027916号“win 及图”商标、第26822438号“WIN 及图”商标、第7324579号“WIN”商标、第30963234号“WINTECH FUND”商标、第3151998号“云天 WINTECH 及图”商标、第15284276号“前涌金融 99 WIN 及图”商标、第22932062号图形商标、第5922974号“文一;W;WIN.1 及图”商标、24818860号“胜利者同盟 WIN LIVE TO CHANGE THE WORLD 及图”商标、第10127580号“WILTECH 及图”商标、第8486023号“闻泰 WINGTECH 及图”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较大,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二、三正处于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依法予以驳回,故其已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十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Wintech”与引证商标一、四文字部分“WIN”、引证商标五文字“WINTECH FUND”、引证商标六字母部分“WINTECH”、引证商标十一字母部分“WILTECH”、引证商标十二字母部分“WINGTECH”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银行;银行储蓄服务;分期付款的贷款;信用社;资本投资;兑换货币;发行旅行支票;金融票据交换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十一、十二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金融服务;艺术品估价;经纪;不动产中介;办公室(不动产)出租;担保;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审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十一、十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十一、十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典当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十一、十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典当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十一、十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典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