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7
关于第4006445号“济川必乐 Belli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29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济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靖江市靖泰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德尊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006445号“济川必乐 Belli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9243号决定,于2019年07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8月23日至2018年8月22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从来没有停止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复审商标注册证、变更证明、续展证明复印件;3.申请人2015-2017年度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4.部分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复印件;5.产品包装盒;6.情况说明。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江苏济川制药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9日申请注册,2007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针剂等商品上,2013年12月13日经我局核准名义变更为江苏济川制药有限公司,2014年5月6日经我局核准名义变更为济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2018年8月23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人用药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前述复审商标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