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KA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7

     

    关于第24806233号“KA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307号

       

      申请人:花王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帆趣百货店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01日对第24806233号“K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1887年的日本,是日本最大的家用产品制造商,“KAO”为申请人商号及主商标,经过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有第159246号“花王Kao”商标、第673125号“KAO”商标、第1907035号“Kao”商标、第10629424号“k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作为在先权利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权益,恳请认定引证商标二为卫生尿布、失禁用尿布、卫生巾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被申请人在多达33个类别上注册近700余件商标,并且多件在售,其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形式):
      1、申请人官网企业概要、申请人与其分支企业互为关联公司的申明及中文翻译、关联企业信息;
      2、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的合作协议报道;
      3、申请人在先商标档案;
      4、申请人产品实际样式图片;
      5、申请人产品市场份额统计资料、销售发票、进口关税票据等产品销售资料;
      6、申请人产品认知率调查资料;
      7、申请人产品在网络上销售的资料、申请人品牌专项审计报告;
      8、申请人产品广告宣传资料及广告费用统计资料;
      9、申请人产品百度搜索资料;
      10、检验报告;
      11、申请人关联公司所获证书及申请人产品所获荣誉资料;
      12、申请人商标被保护的资料;
      13、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商标异议决定书;
      1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资料及其法定代表人名下关联公司等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申请人超出我局规定期限提交补充材料,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第673125号“KAO”商标已在其他案件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综上,请求将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补充提交如下证据(复印件形式):15、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承保、资本投资、艺术品估价、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管理、办公室(不动产)出租、商品房销售、经纪、信托、典当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28年6月20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卫生尿布、卫生巾、卫生裤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二在卫生尿布商品上于2019年被我局在商标无效宣告程序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行政保护。
      4、自2017年6月至9月期间,被申请人先后在3、10、18、25、43等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600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有如“狄威暴龙”、“UGGEGG”、“ELEGENCEDIOR”、“REJOYDIOR”、“MK”、“DIOREMPIRE”、“麦当丰”等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经评议,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在审查判断争议商标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要考虑其是否属于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此外,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该有使用的真实意图,以满足自己的商标使用需求为目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KAO”商标字母构成完全相同,被申请人并未对争议商标的合理来源进行答辩并予以举证。且由申请人证据14和我局查明事实4可知,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有600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有“狄威暴龙”、“UGGEGG”、“ELEGENCEDIOR”、“MK”、“REJOYDIOR”、“DIOREMPIRE”、“麦当丰”等与他人在先知名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部分商标已被驳回、不予注册或被宣告无效。被申请人的行为难谓巧合,且被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注册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合理性或正当性,属于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二在卫生尿布商品上曾被我局在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认定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我局对此予以考虑,申请人在本案中再次请求对其商标给予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承保、资本投资等服务与申请人主张其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卫生尿布商品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及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别较大,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及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请求无效宣告争议商标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对他人在先商号权的保护,应以他人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通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为基本事实依据,同时保护范围原则上应以争议商标核定商品与申请人所经营商品类似为限。本案中,综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商号“花王”(“KAO”)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保险承保等服务上在中国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损害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权。因此,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另外,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的该项主张因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我局在本案中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