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7
关于第36292843号“BigWoods大森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835号
申请人:湖南火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2843号“BigWoods大森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644411号“大地森林”商标、第27645016号“大智森林”商标、第24401607号“大森林佳”商标、第31546600号“I森林”商标、第35675537号“森林培训学校ART”商标、第14724560号“森林养生”商标、第20188374号“森林养生”商标、第35157970号“森林学校”商标、第9773087号“森林温泉”商标、第32562151号“森林绘画学院”商标、第17266749号“森林花海音乐节”商标、第8634359号“WOOD”商标、国际注册第1451415号“WOO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八、十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八、十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八、十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九的显著识别中文部分均为“森林”;其显著识别英文部分“Woods”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的英文部分“WOOD”,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书籍出版、提供体育设施、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九、十二、十三核定使用的幼儿园、体操训练、书籍出版、植物展览、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娱乐信息、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