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7
关于第36523946号“XI HE JIU Y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350号
申请人:刘晓强
委托代理人:陕西中细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23946号“XI HE JIU Y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180680号“荷西”商标、第10420630号“西荷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二正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进出口代理、户外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部分虽经一定设计,但仍易被识读为“西荷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荷西”、引证商标二汉字“西荷”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