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ar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7

     

    关于国际注册第879867号“clar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627号

       

      申请人:BAVARIA N.V.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879867号“cla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颜色和味道,且在全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取得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laro”可译为“色淡而味薄的”,指定使用在啤酒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颜色、口味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