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商标使用_“MOM

时间:2020-08-17

     

    关于第14353130号“MOM&M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594号

       

      申请人:深圳市大乐母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杭州百优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6月6日对第14353130号“MOM&M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二、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一、申请人名称变更证明;
      二、申请人“mum&me”天猫旗舰店2013-2019年的已售、在售产品数据,以及申请人支付给天猫平台的各项费用发票;
      三、申请人于2013年3月-6月与他人签订的模特拍摄合同以及费用收据;
      四、申请人于2013年与他人签订的“mumu&me”字样招牌制作合同;
      五、申请人于2013年7月参加的展会相关合同资料及发票;
      六、申请人于2013年8月举办的新品发布会的相关资料及发票;
      七、申请人2013年签订的品牌代理合作经营协议;
      八、申请人在全国各地开设专柜的合同及发票;
      九、申请人在唯品会开通的店铺资料;
      十、2013年-2019年申请人签订的产品订购及加工合同;
      十一、2013年至2019年申请人相关媒体报道。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经转让程序后至“杭州百优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名下,于2014年4月10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 2016年7月21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4月20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童装”等商品上。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规定之情形。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从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主要禁止的是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指商标注册对社会上良好风气、习惯、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负面、消极影响,即商标本身不具可注册性。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款的适用要件为:他人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争议商标所指定的商品与他人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原则上相同或者类似;争议商标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对申请人品牌的相关媒体报道、在天猫上对“mum&me”品牌的销售、以及参加展会的相关资料等证据可以证明其“mum&me”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中国服装市场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另考虑到申请人的“mum&me”商标具有一定独创性及显著性,争议商标与其在字母组合、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谓巧合,主观难谓正当。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童装;帽;婴儿裤(服装);婴儿睡袋;内衣”等商品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关商品与申请人“mum&me”商标使用的商品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另,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