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7
关于第32486886号“无国界医生 MEDECINS SANS
FRONTIER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687号
申请人:无国界医生国际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86886号“无国界医生 MEDECINS SANS FRONTIE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5648545号“无国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190086号“无国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在世界各地获准注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资料、合同、发票、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养护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园艺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无国界医生”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部分“无国界”、引证商标二“无国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举证据及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3月20日